一、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著作權侵權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
民事責任
1、 停止侵害;
2、 消除影響;
3、 賠禮道歉;
4、 賠償損失等。
(發起方式:被侵權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責任
1、 責令停止侵權;
2、 沒收沒法所得;
3、 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
4、 罰款;
5、 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
(發起方式:發現違法線索後進入行政程式)
刑事責任
1、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類違法人員除了承當民事責任時,還應接受我國的行政部門的處罰。行政機關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銷燬違法著作產品等行政處罰措施,合法的保護這類公民的著作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