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個人轉讓著作權屬於什麼所得

著作權 閱讀(2.05W)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屬於什麼所得?

個人轉讓著作權屬於什麼所得

個人轉讓著作權屬於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以專利權、版權及其他特許權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因特許權屬於一種產權,具有獲利的效能,能得到相應的報酬,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依法徵收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就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20%比例稅率徵稅。

二、費用減除標準費用減除標準: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於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例如:王某於2006年9月出讓其一項專利權,取得收入500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應納稅額=40000×20%=8000元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與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轉讓著作權免營業稅)。

2.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影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納稅是我國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只要個人收入達到納稅的起徵點,就該依法納稅。但與常見的稿費納稅不一樣,個人轉讓著作權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有自己獨特的一套納稅規則,納稅時應該仔細瞭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