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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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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局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工商局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但商標權被人為劃定成“禁”(禁用權)與“行”(專用權)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權利的效力僅及於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法第五十一條),但在“禁”的方面,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的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這樣就造成了商標權侵權行為認定的任務十分複雜和艱鉅。有鑑於此,本文作者擬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相關內容進行一番探討,以有助於今後的工作。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對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

對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只限於核准註冊的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範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准註冊的商標;二是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物件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物件。被控侵權物件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物件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物件。

3.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那麼侵權行為不僅會給受害人的名譽權造成影響同時也是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被侵權方是可以依法索要賠償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如果侵權方在做出了侵權行為後主動的與被侵權方進行協商並得到了諒解後,也是可以適當的減輕對其的處罰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