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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轉讓?

著作權 閱讀(2.46W)

著作權轉讓是著作權的權利人將自己享有的著作權的內容轉讓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人員享有的行為,究竟什麼是著作權轉讓,哪些情形屬於著作權轉讓?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有關內容。

什麼是著作權轉讓?

什麼是著作權轉?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知識延伸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第五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著作權轉讓需要遵守有掛的程式和規定才能生效,轉讓著作權的時候,相關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需要簽訂一份書面的著作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才能避免相關的轉讓糾紛。著作權轉讓中需要了解的注意事項你可以通過訪問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