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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對專利管轄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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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對專利管轄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最高院對專利管轄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侵權特徵

1、侵害的物件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專利授權以前的技術、已經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權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的應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專利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是申請人進行遞交資料到專利局,然後審查員進行審查,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審查員會進行通過,然後進行授權專利資質,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那麼審查員會進行駁回,申請人再次進行更改之後還可以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