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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延長期限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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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延長期限有什麼用

專利權延長期限有什麼用

專利不可以延長時間期限,專利不像商標,商標可以續展,但是專利一般過期就只能成為專利文獻,而且全社會都是可以使用該專利技術。

根據《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根據《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根據《專利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1、沒有按規定繳納年費;

2、專利權人以書面宣告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根據《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

二、專利權的性質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佔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佔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

三、專利權與著作權的異同點

(一)專利權和版權相同點

1.無形性:

(1)表現為對某項權利的佔有。

(2)標的是某種權利,是無形的。

(3)利用和轉移一般並不引起相關有形物的消耗和轉移。

(4)標的具有可分別利用性(有人稱之為“使用價值無限性”),即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可由多人分別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為不一定都很直觀、明顯,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情況多種多樣,比較複雜,給侵權的判定增加了難度。

2.獨佔性:專利權、版權為權利人所專有,非經權利人許可或經過一定的法律手續,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這些權利,否則就構成侵權;

3.地域性:一國或一地區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地域有產權,超出該地域就不發生效力。

4.時間性:保護有期限。

(二)專利權和版權二者的區別

1.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於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2.權利客體範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髮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3.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複雜。

4.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國《著作權法》

規定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

5.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較長,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50年未發表的,不受保護;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差異顯著,在通常情況下是易於區分的,但是就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的保護方面,著作權與專利權存在交叉。如外觀設計權與著作權在實用美術作品保護上可能發生交叉。如何解決這類衝突,國際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國國內立法決定。

隨著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重個人合法的權益,比如說是智慧財產權,只是產權跟別的產權區別在它是腦力工作的結果,只有在自己申請的情況下才會收到保護,自己不去進行申請,那麼這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