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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專利的共同開發合同前應該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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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對一項專利同時進行開發的時候,對於專利權的申請上,可以由雙方來協議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最後還要寫專利的共同開發合同。由於專利的共同開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專利的共同開發合同在寫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些什麼問題?我們來看看。

籤專利的共同開發合同前應該注意些什麼?

法律特徵

專利權共有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多主體性,即專利權的主體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個人或單位與個人組成;

2.客體單一性,即共有的專利權是同一發明創造,而且這一標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3.權利處分上的協同性,即在處分該專利權時一般需要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產生

在實踐中,共有專利權一般是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而產生:

1.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共同發明人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2.兩個以上單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提供研究經費的人(或單位)與發明人共同成為專利權人。

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經協商確定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申請專利,併成為專利權共有人。

5.一個專利權人死亡後由兩個以上有權繼承的人共同繼承,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6.單位與一個以上的個人依技術開發合同作出的發明創造,依雙方關於技術成果權屬的約定,申請專利後,專利權歸單位和個人之間共有。

歸納起來,共有專利權的產生形式主要有三種,即依合同產生,依協商產生,依實際合作關係產生。除此之外,還有的是通過繼承、轉讓等形式產生。

主要形式

1.依合同的約定產生的共有

《專利法》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2.協商共有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兩個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同一天申請專利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人問題。協商的結果往往可能是雙方成為共同申請人,當專利獲得批准時,雙方就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因實際合作研究行為形成的共有

當事人之間在共同研究一項發明創造過程中沒有協議,在完成發明後,對於這種雖無合同關係但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共同發明關係而產生的發明創造,在確認其權利歸屬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據當事人之間合作行為產生髮明創造的事實確認專利權共有。

共有區別

專利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共有專利權有著與有形的共有財產不同的特點:

1.專利技術的實施

作為專利權的共有人,相互之間可以約定利益分配的辦法。共有人之間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實施專利權的權利,由此獲得的利益歸實施方所有。

2.專利技術的許可實施

許可他人實施該共有專利技術,即當事人就共有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徵得共有專利權人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也應由共有專利權各方等額分享。也就是說,作為共有專利權人在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如果不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該實施許可合同為無效。

3.所持專利權份額的轉讓

共有人之一要轉讓自己所持專利權份額,必須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不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將自己所持份額轉讓給第三人。《民法通則》第78條也規定: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所持專利權份額的放棄

一般說來,如果專利權人共有人之一放棄自己所持的專利權份額,則其他共有人所持的專利權份額自行擴大。也就是說共有人之一放棄的份額應歸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公眾仍不得無償使用該專利技術。

專利權共有人,就整個專利權的放棄,則必須是共有人全體放棄才能有效。

5.排除侵害

在共有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共有人之一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尋求法律保護。但是,法院應當正式通知其他共有人作為共同原告,共同參加訴訟。如果其中有的共有人不願參加訴訟,應作為放棄訴訟權利處理,但是不視為放棄應當得到的侵權損害賠償。

因此,專利的共同開發合同是經過兩人協商,根據合同產生的法律關係。所以在籤合同前,就要注意到,該專利權為兩人所共有,任意一方轉賣或者轉讓,都是無效的。因此,籤專利的共同開發合同前就應該約定好,專利權的使用,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