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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判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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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判刑標準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是指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智慧財產權,侵犯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秩序和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對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規定過去僅分散見於《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全國人大頒佈的《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中,並沒有將其認定為獨立....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立案標準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是指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智慧財產權,侵犯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秩序和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對智慧財產權犯罪的規定過去僅分散見於《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全國人大頒佈的《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1] 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2] 中,並沒有將其認定為獨立的犯罪類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21年

八、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十、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

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問題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複製發行者偽造、塗改授權許可檔案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系非法出版、複製發行的,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十二、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問題

“發行”,包括總髮行、批發、零售、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關於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影作品、錄音錄影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十四、關於多次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多次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關於為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裝置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製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裝置、標籤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