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案例>

美術作品侵權如何認定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2.56W)
美術作品侵權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 作品的相同即構成侵權,通常易於認定,難點在於作品相似的判定。對此,司法實踐中通常採用“實質性相似”的界定標準,即只要作品使一般公眾產生基本相同的感覺,就可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就成立侵權。具體從如下步驟判斷:
1、第一步,確定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有效存在;
2、第二步,確定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其中包括對思想與表達、獨創性、整體與部分等問題的認定;
3、第三步,確定被控侵權人的行為,包括對權利人作品的接觸、剽竊的認定、合理使用等問題;
4、第四步,侵權的最後認定和對侵權責任的確認,包括對停止侵權和賠償數額的認識等。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