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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品著作權自願登記的辦理程式如下:(一)申請者遞交材料。(二)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齊備與否,進行稽核。(三)申請者交付登記申請費。(四)登記機關收到費用後發放受理通知書。(五)登記機關在受理後30日內對申請材料的正確與否,進行形式稽核。(六)登記機關向申請者送達發放登記證書通知或送達不予以辦理登記的通知。(七)申請人領取登記證書或退回的50%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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