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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是過錯責任嗎?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3.08W)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著作權侵權是過錯責任嗎?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如對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害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權行為人無過錯的(此種案例幾乎沒有),行為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混合過錯中雙方當事人各有過錯,侵權人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對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案例也極少)。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又採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應當注意在一定條件下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不能將應由侵權行為人負擔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由受害人承擔,從而導致錯誤的裁判,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過錯推定原則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一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行為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侵權人自己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盜版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市場經濟良好秩序的形成.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並非高度危險行為,沒有將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學者認為從技術角度來看,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任何一次侵權行為,都離不開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路服務,從理論來說,網路服務提供商對每一次侵權行為都有客觀上的參與,具備了追究其責任的客觀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觀要件,即適用過錯原則來追究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