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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過錯認定

侵權法規 閱讀(2.77W)
侵權責任的過錯認定

每個人都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可能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財產權利,這些權利其他人是不可以侵犯,但實踐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如盜竊、無意損害等,遇到侵權行為不要選擇忍讓,要選擇通過侵權法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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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新聞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一、新聞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按照民法理論和實踐,新聞侵權屬於民事侵權中的一般行為,但有其特殊性。作為新聞侵權,除了要具備一般侵權行為四個基本構成要件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1、侵權行為體現在新聞作品中;2、新聞作品刊播於新聞媒介,並公開發表;3、刊播新聞作品的新聞機構具有合法性;4、新聞行為在新聞活動中有過錯;否則不能認定為新聞侵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臺的《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出臺的《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規定是:“新聞報道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構成侵害名譽權,構成違法。”在現實生活中,受到新聞媒介批評的人不管對批評如何不滿,通常只有在新聞中找到“失實”的表現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譽權或誹謗指控。對“新聞官司”的判決一般總要先認定新聞失實,然後才判定新聞侵權。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麼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二、新聞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由於新聞侵權行為傳播快、範圍廣,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也是無法估量的。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應主要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方式。具體的責任承擔人有資訊提供者、記者(通訊員)、編輯、法人等,他們之間的責任應怎樣劃分呢?其責任應作具體的分割如下:(一)提供者提供的資訊失實,應由其承擔責任,根據損害後果的大小,分別以其個人名義在該報刊予以更正,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二)記者原稿失實的,其承擔責任的方式同上。(三)未經作者同意,編輯部修改後失真的責任,視不同情況,應由該報刊社以法人的名義予以更正,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四)轉載的刊物失真等造成名譽侵權的,由其報刊按上述方式承擔責任。(五)作者報刊社均有責任的,由其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