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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1.35W)

一、著作權侵權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著作權侵權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不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為此其不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上文所述,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此類行為往往本身具備合法性,只是法律出於彌補受害者損失,平衡損益雙方所處的社會地位、風險承擔能力等考慮,才在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具備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依法直接認定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常見的侵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他人起訴侵犯著作權,對於所謂的被侵權方來講,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主觀上沒有惡意侵權的相關證據材料。實際上關於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很好認定,至於歸責原則,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主觀有過錯的,就很難讓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就發表其作品的話,是屬於著作權侵權的行為,著作權人可以進行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權的行為,並且賠禮道歉以及要求一定的賠償。而對於著作權侵權的案件,並不適用於無過錯責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