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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署名權是否有先後順序

智慧財產權案例 閱讀(2.91W)
著作權署名權是否有先後順序

一、著作權署名權是否有先後順序

有的,

如果因著作權署名權順序產生糾紛,首先按約定順序確認,如果沒有約定順序的,需要法院根據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畫等因素進行確定。

署名權的保護期限是不受限制的,即為永久。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二、署名權和著作權可否分開

署名權和著作權不可以分離,著作權中包含了人身權和財產權,署名權則是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存在分離的問題。署名權的各種具體運用的總和,構成署名權的內容。明確署名權的內容,可以更清晰的認識署名權,以有利於署名權的保護。署名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

(二)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三)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四)署名指示權。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為姓名指示權,並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

在如今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是越來越受到重視,一般來說如果擁有了著作權,那麼相應的也會擁有作品的署名權,這是因為在法律中規定了署名權和著作權是不可以分離的,而著作權當中就包含了人身權和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