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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特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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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特點包括哪些?

著作權侵權行為特點包括哪些

1)侵權客體的特殊性。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是作品,是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且基於廣義著作權的含義,著作權侵權的作品既包括原始作品,也包括各類演繹作品。

2)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往往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以盈利為目的而剽竊、篡改、仿製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並不是基於個人學習、教學、研究或欣賞的需要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3)侵權行為的特定性,對著作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複製、發行、演繹、表演、展覽等方式直接利用了有關的作品。

4)侵權內容的廣泛性。著作權侵權內容廣泛,不僅涉及對著作人身權的侵害,也包括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在某些情況下還涉及到鄰接權利益的損害。

5)侵害方式的多樣性,包括直接侵權、間接侵權、違約侵權、侵犯鄰接權等多種形式,但都可引起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損害。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在我國,著作權侵權行為是違法的,事實上,如果著作權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若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