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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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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為人正在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判令行為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為。

(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此項民事責任形式主要適用於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公開賠禮道歉的形式可以口頭、書面或者在報刊上登載致歉宣告等,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的範圍也應當與侵權的情節程度相適應。

(3)賠償損失。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的錄音錄影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六)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別人已經發表過,或者是已經出版過的作品,如果他人不經同意就複製進行使用的話,那麼是屬於著作權侵權。對於侵權行為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比如說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停止侵權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