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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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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轉讓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調解。《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當然,達成協議後,很可能也會出現一方反悔、不執行調解協議,調解失敗,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二)仲裁。《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訴訟。
(三)訴訟。訴訟是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用於:
1、當事人直接因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議後反悔,另一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3、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起訴訟解決。
訴訟的時效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失去勝訴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