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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怎樣處理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1W)

在我國,為了促進公司的發展,有利於資本市場的運作,所以對於公司的各項要素予以充分自由的流動,其中,公司的股權就是可以依法合理的進行轉讓的。由於公司股權轉讓是市場的必然要求,那麼,在轉讓的過程中,簽訂協議,保護權利,這是必要途徑。如果遇到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應該怎麼處理呢?趕快來看一下吧。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怎樣處理

一、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糾紛介紹

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所引發的糾紛,依據糾紛所引發的途徑和方式分類,我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發現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一)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此類訴訟又包括:

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主要是轉受讓雙方當事人就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之履行和權利之實現而發生的爭執;

2、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就股權轉讓合同違法、違反《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因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而產生的糾紛。

(二)因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受讓公司股權而引發的訴訟,主要指公司股東簽名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股權被轉讓並喪失股東身份的訴訟。

(三)因公司增資擴股而引發的訴訟,主要包括公司為引進外部資金,控制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以公司名義,與公司部分股東或公司股東外第三人簽署出資或投資協議,以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行為。表面上看,此類行為雖不直接發生股權轉讓,但是增資擴股往往會導致公司其他股東權益被稀釋,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結果,這在許多地方等同於公司股東權益被轉讓,所以,我們在此將其列入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了對公司股權進行錯誤登記或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益進行變更登記等行為而引發的訴訟。

二、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怎樣處理

(一)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處理辦法

對於什麼是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對於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如何處理,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關於企業聯營和企業登記的法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認為,認定股權轉讓無效即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時糾紛時,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並參照其他與《公司法》相關的行政規章,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進行綜合性審查。

概括來講,一個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滿足以下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轉讓的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簽訂合同的情形;當事人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注意的情形

由於股權轉讓合同遠比一般的商品買賣複雜,而且國家為保障資本市場的有序運作,在法律法規中對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作出了較多的限制,對股權轉讓合同有效性的判斷要比一般商品買賣困難得多。不過,在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諸多情形中,以下幾種情形是相對具有公司法趣味與色彩的,這些情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未履行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同意手續;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導致一方股東持有公司全部股權;股權轉讓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等。

上述的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比較突出且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國有資產、外商投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而由法律法規予以特別限制的情形,雖也是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必須予以重視和考慮的,但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為濃厚,因此,更多更常見的應該是考慮上述的幾種情形。

首先我們瞭解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型別是很關鍵的,只有瞭解這個問題,針對不同的轉讓協議糾紛型別,才能夠使得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得到正確的處理。由於股權轉讓是一件相對複雜的問題,會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困難,需要我們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