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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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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嗎

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嗎

是的,由於核准商標註冊是承認一個商標在法律上取得專用權的根據,因此,一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應將商標登記於《商標註冊證》,並頒發《商標註冊證》,可見,核准商標註冊是商標專用權產生的關鍵程式。《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使用註冊商標的,應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注”或“?”。從法律意義上說,商標註冊是指商標被載人《商標註冊簿》。《商標註冊簿》由商標局儲存,是註冊商標法律效力的原始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核准予以註冊的商標應該是:

(1)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予以核准註冊,並予以公告;

(2)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雖有人提出異議,但經商標局審查,作出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時,商標局應予核准註冊;

(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複審申請後,經過調查審議,認為申請人或者被異議人理由成立時,應更正商標局的決定,准予註冊,並予以公告。

二、商標核准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告期內無異議而獲核准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

2.公告期內有異議但經裁定不能成立而獲核准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商標異議書;商標局對異議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商標複審有關程式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稽核,作出裁定

所以在實際註冊商標過程中,也是有很多種情況發生的,並不是說所有的商標申請就一定會被註冊,如果出現了特殊的情況,那麼申請也可能會被駁回,當然商標申請的話最好還是找專業的代理公司來處理,畢竟他們比較專業,如果自己懂的話當然自己也可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