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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無效宣告答辯時效期間不答辯的法律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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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法無效宣告答辯時效期間不答辯的效力

商標法無效宣告答辯時效期間不答辯的法律後是什麼?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若是在商標評審委員會限定的期間內,有關當事人不進行答辯,即通過這個一唯一的合法途徑反駁對方當事人,同時也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抗辯理由,就可能會造成己方商標被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

二、個人請求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流程是什麼?

1、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可以辦理商標無效宣告答辯業務;

3、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9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4、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後,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時間週期是多久?

1、15天:商標所有人若收到商標無效宣告通知書,可以在15天內向商評委申請商標複審。

2、9個月:商評委應當在9個月內對複審做出決定,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個月。

3、30天:若複審失敗,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商標宣告無效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裁定生效。

五、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在單位或者是企業在收到來自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無效宣告答辯通知日起,在答辯期間內,如果為進行答辯,就可能會不利於己方的商標存在,因為很有可能會被宣告己方商標自始不存在,但是在不進行答辯後如果被宣告無效,可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從而維護己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