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搶注商標同時使用可以嗎?

商標 閱讀(1.88W)

一、搶注商標同時使用可以嗎?

搶注商標同時使用可以嗎?

不能用。如果別人已註冊商標,無論你在哪裡銷售相同產品均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型別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擴充套件資料:

商標侵權案件數量越來越多,且呈現侵權行為多樣化、立體化、網路化的顯著特徵。

加大判決賠償力度,是從司法保護的角度鼓勵權利人積極主動維權,敢於維權、勇於維權,讓更多侵權行為得到嚴懲,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商標被惡意搶注如何認定

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入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式中,由被搶注入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商標權,就是為了維護企業的收益的一種權利。可以在商標的範圍之內,對某一產品進行生產銷售,並且可以阻止其他人對該產品進行生產銷售,除非支付商標權人,對應產品的商標使用費等,才可以依法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