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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商標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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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商標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商標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認定,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商標法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商標法》第38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對此作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商標侵權行為有以下八種類型:

1、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相同的商標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行為,屬於明顯的商標侵權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就構成假冒商標行為。假冒商品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假冒行為的破壞極強,他盜用他人商標聲譽而牟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從而因自己產品偽劣毀掉他人的商標聲譽,同時又欺騙了消費者。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按商品的原料、形狀、功能用途等因素以及習慣來判斷,一般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稱雖相同,但所稱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但有些商品如收音機、錄音機、音響、用途結構雖不同,在組合音響這一概念上屬於同一商品。因而,同一種商品的概念並非指全一樣的相同商品。

所謂“相同商標”一般是指名稱相同的文字商標、圖形相同的圖形商標、名稱圖形都相同的組合商標:除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絕對相同外,下列情況也應視為相同商標:如名稱因為“友誼”的商標,其一以兩隻手緊握的圖形表示,另一以兩個套法圓圈表示。又如兩個商標名稱雖不同,一為“火炬”、一為“光明”,但二者都以火炬圖形來表示。有的商標儘管字不同音,也應視為相同商標,如“朝陽CHAOYANG”和“朝陽ZHAOYANG”。數字組合的商標,雖採用不同文字或不同排列,如“三五”與“555”,有些文字商標順序顛倒,如“工農”與“農工”,都應視為相同商標。

2、 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所謂“類似商品”,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商品,由於使用原料、製作方法、商品用途、外觀形狀、銷售場所等因素,具有一定共同點,如果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會難以辯清不同的生產者,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而誤認誤購,這些商品就是類似商品。如上海牙膏廠已有註冊商標“白玉”用於牙膏上,生產牙粉的廠家也使用“白玉”商標,即屬商標侵權行為。

3、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類似的商標

未經註冊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類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這種使用一般也以造成消費者誤認作為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標準。

商標是否近似,主要從外觀、讀音、含義上去判斷。有下列之一即屬近似的商標:

1)、圖形近似的圖形商標或組合商標;

2)、圖形雖不近似但名稱相同的商標;

3)、拼法近似或讀音相同的由字母組成的商標;

4)、在商品上使用的名稱讀音相同的用漢字作名稱的商標;

5)、商標名稱所表示的含義極其相近;

6)、商標的設計和色彩或整體觀感極其相似的商標。

外觀相似,是指商標的名稱,圖形或其組合的外觀上相互近似,難以區別。如“五環”與“連環”名稱雖不同,圖形卻是由五個圓圈相連結。

讀音相似,如用於磁帶上的“TDK”與“TTK”、又如“天成”與“天城”,同音不同字。

含義近似,指文字圖形表示的含義近似,如“大白兔”與“小白兔”、“雙喜”與“紅雙喜”。

4、 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同類似的商標。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且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的行為,也是為法律所禁止的侵權行為。次類行為的認定較為複雜,只有認定商品近似又商標近似的才能構成商標侵權。

5、 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擅自制造或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是商標侵權行為,這類行為包括:1、未經商標註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附有文字、圖形或者組合成的註冊商標標識;2、製造者超越商標註冊人的授權許可權,任意製造這種商標標識;3、銷售商標標識,包括銷售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殘、次、廢、舊的註冊商標標識。製造和銷售註冊商標標識的可以是單獨一項行為,也可以是連續性多種行為,都構成商標侵權。這種行為是假冒商標行為的必要準備階段,危害性很大。這種行為情節嚴重者按規定應按假冒商標罪追究刑事責任。

6、經銷侵權產品的行為。

商標侵權人慾實現其牟利暴利的目的,必然要求將侵權產品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渠道銷售出。為切實周密地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也將經銷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僅是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規定為侵權行為,在商流通環節設定了一道法律屏障,抑制侵權行為進一步發展。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並未免除因“不知是侵權產品”而銷售的行為人的責任,而僅僅強調“明知”則必然構成侵權。

7、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

8、 在同一種類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裝潢繼續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行為,也構成侵權。此類行為的認定,關鍵在於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是以造成誤認”。這種誤認,不僅指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的,也包括消費者產生與商標註冊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的誤認。一般地說,在同一種類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裝潢或商品名稱的,即可認定“足以造成誤認”。其餘集中情況,應結合被使用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具體商品交易過程及消費者購物習慣等作為具體分析,予以認定。

法律將該種行為規定為侵權行為加以禁止,旨在防止出現註冊商標失去顯著性,脫變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危險。

9、 故意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

故意為侵權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使為想供倉儲、運輸、郵寄等便利條件的行為,也屬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無疑是對商標所有權人合法利益的一種侵犯,往往會給其造成很大的損失。而隨著我國對註冊商標保護力度的加大,其實作為商標所有權人,也是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意識,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註冊商標不被他人侵犯,也能從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