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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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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什麼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行為人行為違法。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3、存在損害後果。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於是否存在損害後果及後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哪些情況可以認定構成侵犯名譽權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在現實生活之中,某個體或是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受害者會因為名譽權受損,但是自己可以獲得的經濟收入減小,故此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主體,在承擔賠償責任時,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採取適當的行為恢復對方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