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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權出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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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使用權出資規定是什麼?

商標使用權出資規定是什麼?

商標使用權出資規定是不被允許的。商標使用權不能出資,商標所有權專用權可以,因根據新《公司法》規定:非貨幣財產應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而商標使用權不能依法轉|讓,而無法審驗其財產轉移的手續。

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建立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二、公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建立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裝置、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智慧財產權。所謂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如《德股份法》規定: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確定經濟價值的財物;勞務不能算作實物出資或實物接收。"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一些法系國家對於股東的出資方式規定得較為靈活。如《示範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為此而收受價金,該價金包括一切有形或無形財產,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這包含現金、付款證書、已提供的勞務、提供的勞務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證券。“我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6 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可見,合夥企業是可以以勞務出資的。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人對於商標的使用權還是比較熟悉的,但是實際上商標的使用權是不能夠成為公司的出資資本的,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但是商標所有權的專利權可以稱為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