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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使用侵權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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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法使用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商標法使用侵權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發生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綜上所述,未經許可就使用他人註冊的商標屬於侵權,當事人要承擔民事乃至行政責任,在我國《商標法》裡面,規定了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對商標侵權方的處罰是責令其停止使用,並罰款,數額根據其非法使用商標經營所得而定,最高是五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