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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侵權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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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商標侵權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國際商標侵權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國際商標侵權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國際商標侵權的維權途徑:及時註冊自己的國際商標

商標保護都是具有地域性的,只有根據企業自身的市場發展,做好相應的國際商標註冊工作,才能正在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從源頭上減少商標被搶注的風險。

國際商標侵權的維權途徑:向侵權人發出警告函件

當發現他人開始註冊與自己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時候,可以向該申請人發出警告函。這種函件一般對那些侵權人都有一定的震懾作用,畢竟侵權人搶注商標就是為了鑽空子。

國際商標侵權的維權途徑:及時進行商標的備案工作

商標註冊成功後,應該積極在相應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海關的備案,以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產品/服務流出和流入,這樣就能借助各國的海關力量減少侵權產品帶來的負面影響。

國際商標侵權的維權途徑:註冊商標公告異議期

目前國際上普遍才有的做法是商標稽核後,將為進入為期幾個月(一般是3個月)的公告異議期。此期間,任何人都可針對該註冊商標提出異議。如果企業發現該公告的商標與自己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可提出異議。

國際商標侵權的維權途徑:司法途徑解決國際商標侵權

當企業面臨國內國際商標侵權的時候,記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註冊後的商標,在註冊地都會享有商標專有權,任何人侵犯此權益,商標所有權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商標是屬於智慧財產權,如果發現有人對自己的商標或者是對企業所有的商標有抄襲情況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提交的證據來確定判定是否有抄襲情況,如果發現有抄襲情況的話。會要求對方停止進行使用,並對受害者給予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