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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許可使用申請需要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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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許可使用申請需要哪些流程
主要規定了兩項程式,一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許可合同;另一項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督。
商標使用許可關係的基本特點是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一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三是,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當然,同一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註被許可人和產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採取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