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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境外商標使用合同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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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商標法》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使用的商標都須經過商標局的核實並作備案登記,就算是境外的商標使用合同也是如此。而備案登記的申請是否成功除了要有充足的證明材料準備外,還需要對其辦理的相關注意事項有大體的瞭解。那麼有哪些境外商標使用合同登記的注意事項需要多加了解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請繼續往下閱讀。

申請境外商標使用合同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需要了解?

1、許可人必須是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是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許可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一份合同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多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的數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請提交合同影印件,並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4、通過一份合同許可多個被許可人使用一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數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5、商標註冊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授權被許可人將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應的授權書,授權被許可人將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被許可人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註冊商標的,應提交其與原許可人簽訂的含有允許其許可第三方使用內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許可人出具相應的授權書。上述合同或授權書已在商標局備案的,許可人辦理新的再許可備案時,仍應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權書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影印件。屬於多重再許可的,許可人辦理再許可備案時,應提交該商標從第一次許可使用到本次許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影印件。

6、商標轉讓申請未經商標局核准時,不能以受讓人名義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7、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容補正後連同補正通知書一併通過郵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標局。

8、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並無影響。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9、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在雙方簽訂終止協議或法院及仲裁機關做出終止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

10、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標公告》上,主要刊登內容為:商標註冊號、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名義、許可使用商品、許可使用期限等。

1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有關書件寄交給商標代理機構。

12、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檔案。

通常情況下只要嚴格遵守上述各項事項及材料準備充分,商標局在受理申請後核實無誤就會予以備案登記,並將登記結果通知申請人。如果您覺得申請登記備案的手續較為繁雜,不妨將其申請工作委託給相關的人員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