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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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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1、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其中“在先權利”是指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已經受保護的廠商名稱權(亦稱“商號權”)、已經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專有權、已受保護的地理標誌權

姓名權等。

而損害他人姓名權的適用要件有兩個:

(1)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係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

(2)係爭商標的註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

在具體審理實踐中,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於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二、商標註冊期間可以使用嗎?

1、商標註冊期間可以使用,但是商標不能標註是R標,要寫上TM,意思是正在註冊受理中。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公民、單位若是想要申請商標,不在提出商標註冊登記請求之前,需要先確定商標是否損害了他人現有的諸如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也不得搶注商標,否則即使商標註冊成功,也有可能會被商標局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