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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情形二:
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其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其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其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情形三:
提供勞務致人損害,接受勞務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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