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委託加工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商標 閱讀(1.18W)

委託加工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委託加工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加工承攬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在涉及貼牌的加工承攬中,加工承攬人僅僅是根據定作人的指示,物理上將商標用於商品,承攬人的行為僅僅是一種物理貼附行為,為定作人使用商標提供必要的技術條件,真正使用商標的實際上是定作人。另外,根據加工承攬的特點,加工承攬的法律後果應當歸於定作人,因此即使加工承攬過程中出現商標侵權,其結果也應當歸於定作人,而不應當由承攬人承擔侵權的後果。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對商標使用作出了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規定僅對商標使用的物件和範圍作了界定,並未指出商標使用的目的。在執法實踐中,不能看到商標貼附於商品、商品包裝等載體上,就認定是“商標使用”,還應考慮“使用”的目的。

從使用目的的角度來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當是為了實現商標功能的使用。商標最基本的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所指的使用,應該是為了體現商標的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將商標使用在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將商標貼附於商品上,這種貼附行為只是加工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並不是“使用”商標。加工方只是根據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勞務)費,其所加工的產品所有權仍歸委託方,並由委託方對外銷售。委託方才是真正的商標使用人。加工方如果未超出定牌加工合同要求的數量、範圍加工產品,就沒有通過商標的使用獲取收益,就不會通過商標的使用損害委託方(商標註冊人)商標權益。認為定牌加工中加工方在商品上貼附商標的行為不是一種實現商標功能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加工前,簽訂這類委託合同的,還應積極地對產品的治療、交付時間、地點等細節進行書寫。保護這類加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商標侵權案件時,應積極的出示這類委託加工合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出示,按照法律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