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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商標侵權鑑定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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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商標侵權鑑定的範圍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商標侵權鑑定的範圍有哪些?

(一)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鑑定範圍

1、是否抄襲的認定

著作權侵權糾紛涉及多種侵權方式,抄襲是基本的侵權方式之一。衡量侵犯複製權與否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看被訴侵權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獨創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權人原作品中的獨創性成果。這條原則表明,雖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達,但如果相同的表達是公有領域內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獨創性成果,也不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抄襲。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先對原、被告的作品進行對比,將相同的內容確定下來,然後再將公有領域中的內容排除在外,最後再判斷剩下的內容中是否有應當排除在外的思想、表達是否實質相同。

是否抄襲是一個事實和法律混合的問題,抄襲的認定既有事實問題的認定,也有法律問題的認定,只有事實問題的認定才可以交由鑑定機構來判斷。

2、計算機軟體侵權的認定

如果具體案件中涉及的內容比較繁雜,可以交由鑑定機構來幫助法官進行認定。法官並不熟悉各種計算機高階語言,因此對高階語言寫成的原始碼的異同性的判斷並不擅長,原始碼異同性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可以通過鑑定機構交由熟悉計算機高階語言的專家來判斷。隨著軟體功能、結構和程式碼的不斷複雜化,通過鑑定來認定軟體異同性可以為侵權認定打下堅實的事實基礎。

需注意,是否具備獨創性的認定是法律問題,不能交由鑑定機構認定。

(二)專利權糾紛中的鑑定範圍

在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鑑定範圍的主要爭議表現為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認定、是否落入保護範圍的認定以及是否可以委託鑑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侵犯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權,一般涉及以下認定步驟:

1、確定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

3、判斷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4、被告的抗辯是否成立。

如果要認定侵權成立,需要同時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如果其中一個步驟不屬於事實問題,就不能將整個認定過程交由鑑定機構來判斷。

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認定包含了技術方案的理解,其中涉及的技術問題屬於專門性的事實問題,可以求助於專家。在我國,即使專利有效性判斷涉及的技術問題必須通過鑑定才能認定,專利創造性判斷中的專業技術問題雖然可以進行鑑定,但是否具備創造性不能整體上交給鑑定機構判斷,只能由法官或具有行政法官資格的審查員來判斷。

(三)商業祕密侵權糾紛中的鑑定範圍

商業祕密糾紛案件中往往涉及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因此在商業祕密案件中委託專家或鑑定機構鑑定的情況比較常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1、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2、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3、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4、該資訊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5、該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6、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我國法律上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相關規定是非常明確的規定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進行處理,由司法機關對是否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以及其它的情況進行認定,並按照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