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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回註冊商標複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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