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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罰款具體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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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罰款具體怎麼罰?

商標侵權罰款具體怎麼罰?

1.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5.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

(一)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二)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三)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三、商標侵權罰款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論是註冊商標還是未註冊商標,只要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按《商標法》處以罰款,如果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還應按《刑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