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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並銷燬以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作案工具;(5)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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