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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36條只針對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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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36條只針對商標嗎?

侵權責任法36條只針對商標嗎?

不只針對商標,還包括其它的網路服務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後的侵權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者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提供勞務致害責任與自身受害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標侵權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特別是對對於侵權行為的處理上,應當由商標管理部門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辦理,確實屬於商標侵權行為的,當事人還可以通過申請商標無效宣告等程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