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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條例是什麼?

軟體著作權 閱讀(1.6W)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對軟體開發者權利的保護,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人員對於該智慧財產權有著所有權、轉讓權以及用於商業途徑以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我國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條例對於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條件、登記的流程和所需材料都做了明確的說明。下面小編就針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條例是什麼?”這一問題給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條例是什麼?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條例是什麼?

根據中國的規定,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便自動獲得著作權,無需登記。中國的著作權法沒有關於作品著作權必須登記的規定。中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針對軟體的特殊性,在第二十四條規定了辦理登記是提出軟體權利糾紛行政處理和法律訴訟的前提。1993年12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其中的第三條規定了"……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體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無論其軟體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該規定否定了軟體登記作為提起訴訟的前提。

然而,軟體登記對著作權人實際上是很有利的。因為由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證明檔案是軟體著作權有效的初步證明;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中國的計算機軟體登記機關是國家版權局下屬的中國計算機軟體登記中心。

中國計算機軟體登記中心於1992年4月6日釋出並施行了《計算機軟體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根據該辦法,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時,需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申請人資格登記申請人必須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或其繼承人、受讓人。

二、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的檔案

1.申請表;

2.軟體說明書;

3.軟體鑑別材料,包括程式鑑別材料和文件鑑別材料;

4.申請人身份證明;

5.合作開發和委託開法的軟體應提交的書面協議;

6.著作權繼承人、受讓人申請登記時,應提交權利繼承或受讓的證明檔案。

辦理計算機軟體登記申請可以委託中國代理機構代辦。

根據《登記辦法》的規定,中國計算機軟體登記中心收到登記申請後,對符合檔案規定要求的,給予受理號,確定受理日,書面通知申請者(或代理人)。登記中心將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公佈;不符合規定條件者,予以駁回。

對於已經登記並公佈的軟體,任何人均可向登記中心提出異議。登記中心將異議書副本轉送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書面答覆的,其登記視為無效,予以公佈。登記中心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撤銷登記,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並予以公佈;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駁回。

對於駁回登記申請或因異議成立撤銷登記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收到有關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內向軟體登記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複審委員會受理複審請求,作出複審決定後書面通知複審請求者。

在軟體登記中心批准後,軟體著作權的有效期內,申請人可隨時要求變更或補充登記檔案中允許變更或補充的事項。但軟體鑑別材料的內容不可變更或補充。

因繼承、轉讓、許可使用等使軟體著作權發生部分或全部轉移時,繼承人、受讓人或許可人可向軟體登記中心辦理備案手續。

任何人經軟體登記中心同意後,均可查閱軟體登記公告,已公佈軟體的著作權登記申請表、鑑別材料及軟體登記簿。需要查閱時,需提交查閱申請和查閱費用。

有權利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進行登記的人員應該是該軟體的開發者,或者依法取得該軟體使用權的承讓方。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必須攜帶登記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登記,如果因為該軟體的使用許可權等發生糾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將會保護該權利持有者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