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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訊公開實施辦法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44W)

1、政府資訊主要通過以下渠道主動公開:

煤炭資訊公開實施辦法

(一)局入口網站、文告;

(二)新聞釋出會;

(三)新聞媒體。

2、在辦文時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式:

(1)各資訊擁有司依照本辦法、《保守國家祕密法》和相關規定,在起草檔案時應在“發文稿紙”中標明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並在“辦文要報”中對標明的公開屬性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說明法定理由。

(2)資訊擁有司負責人對公開屬性進行稽核並在發文稿紙上簽字確認;

(3)綜合司對送核文稿的公開屬性進行核對無誤後,報請有關領導審定;

(4)對送局外會籤的文稿,各起草司須請會籤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5)按照上述程式完成稽核手續的擬公開資訊,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公開。

各資訊擁有司在辦文之外製作的政府資訊,經司負責同志稽核後報資訊公開辦審查批准後公開。涉及其他單位的,應事先溝通一致,重大資訊應報局領導批准。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向我局申請獲取政府資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通過我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系統申請公開,可從局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資訊公開辦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及身份證明檔案;

(2)申請的政府資訊內容,包括能據以指向特定政府資訊的檔名稱、文號或其他特徵描述;

(3)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性的說明;

(4)獲取政府資訊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4、 資訊公開辦統一接受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面申請進行登記、編號,並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局內職能分工及時轉交相關司辦理。涉及多個司的,由牽頭司彙總辦理。承辦司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將書面答覆意見送資訊公開辦進行稽核;對情況複雜、影響重大的資訊公開答覆,資訊公開辦認為必要時,可以將書面答覆意見送法制和體制改革司進行合法性稽核,法制和體制改革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意見。

以上是關於煤炭資訊公開實施方法中資訊公開的渠道、程式以及內容的一個簡單概述,資訊公開是一件嚴肅但有意義的事,它的實施對建設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不管是對政府,對人民還是對國家,都在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瞭解和掌握資訊公開的渠道、程式以及內容.就顯得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