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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宅基地糾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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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宅基地糾紛起訴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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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離婚起訴書怎麼寫



    根據具體案情來寫起訴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