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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拆遷 | 補償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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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怎麼分割?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怎麼分割?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款是可以進行分割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上房屋補償款歸所有者所有,由所有者自由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農村房屋拆遷如何安置

農村房屋拆遷安置方法如下:

1、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是,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2、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檔案的,按照批准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檔案,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於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屬於佔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本辦法施行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檔案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3、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4、佔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徵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徵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6、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徵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7、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農村的宅基地是可以進行拆遷的,但如果要進行分割的話,一般就要按條款來進行辦理,是屬於自己的費用就該自己得到,而對於不是自己的補償就該由集體來分配,所以,補償的分割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屬於自己的一分也不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