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維權技巧>

高鐵拆遷是強制性的嗎 | 必須拆遷嗎

維權技巧 閱讀(9.68K)

一、高鐵拆遷是強制性的嗎?必須拆遷嗎?

高鐵拆遷是強制性的嗎?必須拆遷嗎?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二、房屋拆遷安置標準是什麼

(一)公有非住宅

如糧、煤、理髮、飲食店、集貿市場以及文教、衛生等具有區域功能的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或事業性單位房屋,應按規劃要求就近安置;對環境有汙染的企業,應按都市計畫的要求異地安置。

(二)私有非住宅

對拆遷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並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以原建築面積,並適合於營業的房屋對原所有人進行安置;經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據各地方拆遷辦法具體規定辦理。

(三)原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拆遷時按住宅安置;擅自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或轉租給他人的,應將改為非住宅或轉租部分的房屋面積從承租總面積中扣除,不作為安置依據。

(四)利用臨時建築、違章建築從事經營的使用人應在公佈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對於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積的計算,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築面積計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計算。

綜上所述,對於建設高鐵專案是政府徵地拆遷工作,也是屬於公益專案,所以是強制性的,一定會進行拆遷,但是一般拆遷工作會在補償款全部到位之後進行的,所以在經濟補償之後,那麼被徵收人就必須要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