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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非法強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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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況下非法強拆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非法強拆怎麼處理

1、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拆立案調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對強拆,很多當事人容易情緒激動,以暴制暴,進而產生肢體衝突,甚至釀成血案。我們認為,這樣的方式一是無法獲得當事人想達到的爭取到合理補償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議大家採用。

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後,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於不作為。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當事人可在事後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於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

2、攝影攝像,固定現場證據

強拆現場,是當事人事後維權的重要證據,因此,一定要第一時間對強拆實施現場進行攝影攝像,以保留現場實況這個有力證據。

在攝影攝像時,當事人應注意,攝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攝像裝置被搶奪或損毀,但攝錄的畫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強拆實施過程,參與強拆的人員情況都要攝入畫面。最好同時有一人近前錄音,在錄音中能夠辨別現場人員在強拆實施過程中的身份,職責等。

視訊、音訊等錄好後,不要輕易從原始裝置中刪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留在原始攝錄裝置上,並同時備份。

3、及時委託律師介入,調查取證,提起訴訟

強拆現場情況複雜,背後的法律關係更是錯綜複雜。實施強拆很少政府親自出馬,常常會以開發商、社群、村委會甚至社會閒散人員具體操作的方式來實現。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員到現場指揮,事後也以各種藉口推脫的一乾二淨。

因此,對當事人來說,如果房子已經被強拆了,簡單說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財產權,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對於當事人來說,通過司法途徑都是唯一辦法,如果是個人實施了這一行為,那麼涉及到刑事犯罪,我們應該敦促警察立案調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如果我們的證據可以證明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那麼就需要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回覆原狀或爭取國家賠償

當然,作為長期從事徵地拆遷維權業務的律師,我們建議當事人應儘可能在房屋被強拆前,及時通過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方式,來爭取合理的補償。而如果一旦房子被強拆,維權難度加大,成本相應提高。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因此,在政府實施土地徵收和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中,只要違背“給予被徵收人公平補償”這一基本原則,即可視為違法,被徵收人應該果斷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二、違章建築可以強拆嗎

違章建築可以強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進行工程建設,須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功臣規劃許可證,依法應受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第四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檔案。

在對房屋依法強拆時,需要先根據拆遷補償標準發放補償,然後才可以進行拆除。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的話,則不可以強制拆遷。如果有強制拆遷或者暴力拆遷的行為的話,可以要求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