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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臨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補償標準 閱讀(2.49W)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時也帶動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在對農村進行徵地補償時補償標準也有所提升,同時也會根據所徵用土地的使用性質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徵地補償,那麼農村臨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農村臨時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法律規定農村徵地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二、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具體有哪些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並不相同,所以當地政府的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居民可以瞭解自己所在地的補償標準來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得到了保障,而且徵地補償費用包括了多方面的,有需要可以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