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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人口怎麼按制度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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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人口怎麼按制度規定的?

徵地補償人口怎麼按制度規定的?

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內家中的;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境)而登出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有恢復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登出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徵地拆遷人口怎麼補償?

徵地拆遷一般會給予一大筆的徵地拆遷補償,這種補償費的分配問題上一般有兩種補償辦法,要麼按照戶來進行分配,要麼按照人口來進行分配。具體需要參照拆遷條例來看。原則上,沒有遺囑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即是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繼承。

三、徵地補償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充分了解徵地補償的法律規定,及時關注人口補償款對於被徵地的家庭來說是很重要的,自拆遷許可證核發後,對於本市常住戶口且房子唯一,但居住困難的人,在符合滿足一定特殊情形下,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補償費的分配一般按照戶或者人口進行分配。具體需要參照拆遷條例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