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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不支付差價款 | 如何應對?

土地徵收 閱讀(1.42W)

【案情】
原告:某市房地產開發公司
被告:丁先生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原告在某大街一帶進行拆遷工作。被告所有的房屋在拆遷範圍內,全部由被告一家自行居住。經原告與被告協商,雙方就被告所有的房屋的拆遷事宜決定採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並訂立了產權調換協議,協議規定,原告為被告提供兩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作為產權調換。在原告償還被告的房屋面積相等的部分內,被告應當支付給原告差價款每平方米人民幣 1450元,原告與被告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按照市場價格結合成新支付給原告,原告還應當支付給被告房屋附屬物的補償費。協議訂立後,被告如期搬家,並將其房屋交原告拆除。原告新建的房屋在 2002年 1月建好後,被告以協議規定的房屋差價款不符合有關規定為由拒絕支付差價款。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認,被告與原告訂立的拆遷協議規定的房屋差價款符合有關規定。原告因與被告就產權調換協議規定的房屋差價款的支付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特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訂立的拆遷協議規定,被告應當在人住補償用房之日起 3個月內繳納協議規定房屋的差價款,現規定的期限已過,被告至今仍然拒絕繳納,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房屋差價款。
被告辯稱:其與原告訂立的拆遷協議規定的房屋差價款不符合有關規定,因此被告不能按照協議的規定繳納房屋差價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的拆遷補償的議符合有關規定,因此雙方均應當按照拆遷協議的規定履行拆遷義務,被告拒絕按照拆遷協議的規定支付房屋差價款沒有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據此依據《民法典》第 111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應當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 1個月內向原告支付房屋差價款。一審判決送達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以原判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由於被拆遷人在房屋調換中拒絕支付差價款而引起的訴訟糾紛。拆遷補償的形式採取產權調換的,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進行產權調換的過程中,拆遷人往往要求被拆遷人一次性付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款,而被拆遷人往往要求分期付清差價款,這樣就因付款方式發生爭議。此外,從實踐中來看,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其對拆遷產權調換需要付差價款的準備不足,因此拆遷實踐中因產權調換差價款的付款方式發生爭議的比比皆是。我們認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進行產權調換的,其協商行為是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協商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差價款結算。如果被拆遷人不能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裁決被拆遷人在一定期限內付清差價款。

被拆遷人不支付差價款,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