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律師365律師解析查處斷水斷電是否屬於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

土地徵收 閱讀(2.05W)

招商引資一度是本地政府經濟發展的最佳合作形式,本案的當事人呂先生即是在這種情況之下來到湖北宜昌。在政府部門的積極協作之下,呂先生租賃國有土地作為經營,該土地使用面積多達4000多平米,並且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隨後,呂先生建造廠房,發展汽修行業,幾年之間不斷壯大,成為當地有名的納稅大戶。本來一片燦爛的明天因為行政徵收瞬間局面直轉急下,急於完成徵收工作的相關部門,在尚未與呂先生未達成補償協議時,直接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釜底抽薪,這對於經營的廠房來講無疑是滅頂之災。針對斷水斷電的違法徵收現象,律師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提起查處申請,但市政府至法定期限屆滿認為作出任何處理。就此,律師又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確認市政府的行政不作為違法,並限期作出查處決定,但省政府最終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主要理由在於斷水斷電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九款所規定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一種,非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

律師365律師解析查處斷水斷電是否屬於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

【法理解析】

1.首先明確一點,斷水斷電的徵收手段,屬於明令禁止的非法現象。《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其次,宜昌市人民政府對於斷水斷電的違法徵收,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同時根據《徵補條例》第六條、第三十條,作為上級人民政府的宜昌市人民政府對於遠安縣人民政府實施的違法逼遷行為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宜昌市人民政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相應職責,宜昌市人民政府自簽收之日起未作出任何答覆,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3.湖北省人民政府對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做了僵化理解,第六條第九款列舉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但結合《行政訴訟法》的受案範圍及我國立法本意來看,當事人任何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受到侵害,均是我國法律的保護範圍。同時呂先生尚未領取合理補償,對於其建造的建築物享有合法物權,遠安縣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導致呂先生不能繼續經營,這也是財產權利的一種喪失,恰屬於其受理範圍。

【本案小結】

斷水斷電,堵路傷人在徵地的大浪潮下已經不再稀罕,對於被徵收的一方來講,其地位之弱勢可見一斑,即便是曾經政府部門最受歡迎的納稅大戶,也不能倖免。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理性的法律爭取已經成為最經濟安全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