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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是否有權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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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鎮政府是否有權徵收土地?

鎮政府是否有權徵收土地?

鎮政府是沒有權徵收土地的。只有縣級以上的政府才有徵收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徵收土地的流程

1、建設專案用地單位報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

2、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收土地方案》

內容:《徵收土地方案》包括:徵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徵收土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徵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排途徑,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情況等。

(1)釋出徵地公告。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實地調查與登記。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徵詢村民意見。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如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徵地過程中沒有按照上述程式來做,將導致錯誤的徵地審批。

3、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徵收土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徵地審查;如果超過同級人民政府的許可權,應逐級上報到有審查權的人民政府

4、有權審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發《徵地稽核與批覆》

5、張貼徵收土地公告

如果村、組、鄉鎮政府未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地點履行法定職責,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和徵地補償、安置手續;也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來獲得救濟。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2)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3)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不完全履行土地徵收公告內容的,那將是違法的。

辦理補償登記:在公告確定的日期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如承包合同),到市、縣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6、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制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7、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釋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詢意見期限應事先確定並公告。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有縣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目前裁決已經被行政複議取代)

8、被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部門組織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徵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徵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徵收的土地。

對於徵收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或解除手續。

9、國土部門向建設專案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進行確權

縣級以上的政府若是想要徵收公民或者是單位的土地,首先需要調查一下徵地現狀,然後確定具體想要徵收土地的範圍,接著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擬定徵地補償標準。只有此標準被批准之後,政府才可以落實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