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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收村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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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收村土地政策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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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收土地政策


(一)土地利用規劃計劃政策

規劃計劃政策主要是在以往政策實施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推進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調整;二是持續推進“多規合一”和城市開發邊界劃定試點探索;三是進一步強化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二)耕地保護政策。

強調了耕地保護工作,提出了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提升耕地質量行動、推進剝離耕作層土壤再利用,以及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的徵地補償與耕地佔補平衡政策調整等一系列任務。落實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耕地保護政策重點:一是進一步嚴格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二是持續推進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三是防範農地“非農化”、“非糧化”。

(三)節約集約用地政策。

節約集約用地政策是在以往制度框架的基礎上,逐步轉向細化完善、強調政策支撐作用發揮、注重業務全流程規範管理等。具體表現為:一是鼓勵盤活利用存量土地;二是開展低效工業用地調查清理;三是規範節地評價考核制度體系。

(四)不動產統一登記政策

不動產統一登記在以往制度建設的基礎上,重點在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資訊平臺“四統一”的要求下,進一步完善了政策。一是推進市縣級職責整合;二是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三是《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頒佈實施;四是推進不動產登記資訊平臺建設。

(五)房地產市場調控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

規定了當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一是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應規模和結構;二是統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