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南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處理?
在南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要辦理續期申請,住宅建設用地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的處理方式在全國各地都是一樣的,南通也不例外。國家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自動續期,至於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續期時,有可能土地出讓金會比以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