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拆遷辦)提出申請,說明需要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的理由,填寫《天津市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書》。
2、受理
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的,縣拆遷辦應當當場受理申請,給申請人出具“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加蓋本機關受理專用印章;申請資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補正告知單”,並加蓋本機關補正告知專用印章。
3、審批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縣拆遷辦在《天津市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書》中籤署意見,並呈報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審批同意後,由縣拆遷辦將《天津市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書》及有關資料上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
經核查符合規定的,由市拆遷辦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將申請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的有關資料返回縣拆遷辦一份存檔,另一份留市拆遷辦存查。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註明批准延長的截止日期,並加蓋公章。
4、公告
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批准後5日內,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方式、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5、辦理時限
自受理延長房屋拆遷期限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